- 第一类 活动物;动物产品(第1章-第5章)
- 第二类 植物产品(第6章-第14章)
- 第三类 动、植物油、脂及其分解产品;精制的食用油脂;动、植物蜡(第15章)
- 第四类 食品;饮料、酒及醋;烟草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(第16章-第24章)
- 第五类 矿产品(第25章-第27章)
-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(第28章-第38章)
-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:橡胶及其制品(第39章-第40章)
- 第八类 生皮、皮革、毛皮及其制品;鞍具及挽具;旅行用品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;动物肠线(蚕胶丝除外)制品(第41章-第43章)
-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;木炭;软木及软木制品;稻草、秸秆、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;篮筐及柳条编结品(第44章-第46章)
-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;回收(废碎)纸或纸板;纸、纸板及其制品(第47章-第49章)
-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(第50章-第63章)
- 第十二类 鞋、帽、伞、杖、鞭及其零件;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;人造花;人发制品(第64章-第67章)
- 第十三类 石料、石膏、水泥、石棉、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;陶瓷产品;玻璃及其制品(第68章-第70章)
-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、宝石或半宝石、贵金属、包贵金属及其制品;仿首饰;硬币(第71章)
-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(第72章-第83章)
- 第十六类 机器、机械器具、电气设备及其零件;录音机及放声机、电视图像、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(第84章-第85章)
- 第十七类 车辆、航空器、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(第86章-第89章)
- 第十八类 光学、照相、电影、计量、检验、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、精密仪器及设备;钟表;乐器;上述物品(第90章-第92章)
- 第十九类 武器、弹药及其零件、附件(第93章)
-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(第94章-第96章)
-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、收藏品及古物(第97章)